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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爱民与侯某某、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爱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乔正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藁城市人。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藁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委托代理人贾艳飞,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民诉被告侯某某、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爱民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某某、侯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爱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爱民撤回对被告侯某某、侯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王 军

书记员:赵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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