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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王文娟、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人理人高丽丽,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被告柴友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枣强县。

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文娟、孙某某、柴友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撤回对被告王文娟、孙某某、柴友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文娟、孙某某、柴友良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印厚

书记员:张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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