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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齐某、齐某与富某某富裕镇繁荣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原告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某某富裕镇繁荣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齐某、齐某与被告富某某富裕镇繁荣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齐某、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齐某、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齐某、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5.00元,减半收取987.50元,由原告孙某某、齐某、齐某承担。

审 判 长  屈文祥 审 判 员  夏保贵 代理审判员  田永光

书记员:闫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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