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原告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某某富裕镇繁荣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齐某、齐某与被告富某某富裕镇繁荣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齐某、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齐某、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齐某、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5.00元,减半收取987.50元,由原告孙某某、齐某、齐某承担。
审 判 长 屈文祥 审 判 员 夏保贵 代理审判员 田永光
书记员:闫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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