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与献县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女,汉族,1982年3月生,住献县。
委托代理人赵月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献县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平安大街开发带南、育才路东侧。
委托代理人侯志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诉被告献县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月强、被告献县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志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提供的华联商厦合作厂商合同书,没有任何人的签字及公章。原告孙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商铺租用合同关系。并且被告献县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否认原告孙某与被告献县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存在商铺租用关系。原告民事起诉状中主张“原告若继续经营原商铺,必须与献县天九商贸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合作合同,并必须接受其全部合同条款,否则原告已经装修好的商铺将被强制拆除”,对该主张原告孙某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原告孙某未提交与被告献县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约定商铺交付及经营时间的相关证据。
以上查明事实有华联商厦合作厂商合同书、管理费收据、合同履行保证金收据、装修保证金收据、电料费收据、装修合同、装修费收据及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供的华联商厦合作厂商合同书,没有任何人的签字及公章,原告孙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商铺租用合同关系。并且被告献县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否认原告孙某与被告献县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存在商铺租用关系。原告孙某与被告献县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存在商铺租用合同关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孙某民事起诉状中主张“原告若继续经营原商铺,必须与献县天九商贸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合作合同,并必须接受其全部合同条款,否则原告已经装修好的商铺将被强制拆除”,对该主张原告孙某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原告孙某也未提交与被告献县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约定商铺交付及经营时间的相关证据。故原告孙某要求被告献县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130530元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保永

书记员:赵秋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