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淑英
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贺明月
原告:孙淑英。
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明月。
原告孙淑英与被告贺明月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淑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孙淑英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淑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孙淑英承担。
审判长:孙小月
书记员: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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