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淑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盟一中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某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王振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恩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大学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正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清,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孙淑芳、李某章、王振玲、李恩蔚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孙淑芳、李某章、王振玲、李恩蔚于2018年6月2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淑芳、李某章、王振玲、李恩蔚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淑芳、李某章、王振玲、李恩蔚撤诉。案件受理费3088元,原告孙淑芳、李某章、王振玲、李恩蔚申请缓交,故免予收取。
审判员 丁晓峰
书记员:彭渝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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