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淑芬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望都县鞭炮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

原告孙淑芬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淑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被告王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孙淑芬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望都县鞭炮公司孙淑芬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蒲城大清公司王某某,2015年11月10日”。该笔借款现未清偿。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通话录音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孙淑芬借款150000元,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淑芬借款本金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巧云

书记员:杨朝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