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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淑敏与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淑敏,女。
被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尔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淑敏与被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孙淑敏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淑敏,被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全、李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淑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将安装在原告家窗户上、下的供暖管道挪走;2.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孙淑敏系孙某某新世纪住宅楼北楼住户,被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楼提供供热服务,供热主管线在原告住宅楼外墙通过。原告称自2013年开始,其住宅楼的内墙墙皮开始有脱落现象,于2016年10月自行修复完毕。2014年2月9日,原告家室内暖气漏水,将室内部分物品浸泡。原告自行修复,刮大白和重铺地板块。现原告孙淑敏诉至本院,以被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供热管线导致雨水浸湿墙体,致室内墙体脱落,出现严重安全隐患为由,要求被告将安装在原告家窗户上、下的供暖管道挪走。以室内暖气跑水给其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000元。庭审中,双方均提供了外墙供热管线现状的照片,且均无异议。原告当庭提出对墙体受潮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但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作为不动产权利人住宅楼住户,在该楼电线、电缆、暖气、水管等需要利用该建筑物的,均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供热管线是为了保障全体业主及时得到供热所必需安装。本案中,在被告对原告住宅楼整体进行供热分户改造时,已经和各业户达成了一致意见,征得了各业主的同意。结合现场照片,该楼外墙体除供热管线外,还有排水管、及电缆线路通过,原告称其居住的室内墙体受潮系雨滴落到供热管线溅到墙体所致,没有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安装在原告家窗户上、下的供暖管道挪走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确认和支持。原告室内暖气应由原告自行维护,不在被告的维护范围内,且原告在暖气跑水时未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原始证据无法取得,并已自行修复完毕,亦未及时主张产品质量问题的权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淑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淑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武

书记员:苗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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