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李宗毅(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宗毅,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开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述、代收法律文书等。
)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会刚
书记员: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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