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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龙与万城金控有限公司、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海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峰,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元彬,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城金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说,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龙,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海龙诉被告万城金控有限公司、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万城金控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程序,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刘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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