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仁辉,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志文,肇东市宋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仁辉及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志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于2010年在原告孙某某(系张某前夫田晓东的大姨)处借款70,000.00元用于与田晓东一起做买卖,但当时未出具借据。2011年11月18日张某与田晓东在哈尔滨松北区司法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松北区北岸明珠的房屋归张某,房贷由张某偿还,外债70,000.00元由张某承担。2012年2月1日张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2年3月10日还10,000.00元,2012年12月10日还20,000.00元,2013年3月10日还20,000.00元,2013年12月10日还20,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欠条、离婚协议书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张某与田晓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张某与田晓东在离婚时已对该债务约定由张某偿还,离婚后张某为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孙某某只向被告张某主张权利,说明原告孙某某对张某承担其与田晓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孙某某借款7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5500.0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丽红 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 代理审判员  张海波

书记员:袁长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