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连匣,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分享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创业路88号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0。
法定代表人:左艳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孙某某与河北分享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孙某某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 徐超
审判员 李新
审判员 张盼
书记员: 史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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