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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宜昌仁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亮,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仁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万达广场B座19楼。
法定代表人:邹君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宜昌仁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严峻

书记员: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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