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波
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
邹某某
赵某某
曹大顺
郭某某
于某某
范胜利
侯某某
孙某为
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海波,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曾用名邹进忠),男,住涞源县。
被告赵某某,男,住涞源县。
被告曹大顺,男,住涞源县。
被告郭某某,男,住涞源县。
被告于某某,男,住涞源县。
被告范胜利,男,住涞源县。
被告侯某某,女,住涞源县。
被告孙某为,女,住涞源县。
八
被告
委托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海波与被告邹某某、赵某某、曹大顺、郭某某、于某某、范胜利、侯某某、孙某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海波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海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原告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海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韩志刚
审判员:闫峰
审判员:刘双喜
书记员:赵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