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明
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海龙
李某生
原告孙某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李海龙,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李某生,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明诉被告李某某、李海龙、李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孙某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孙某明负担。
审判长:凡雪清
书记员:董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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