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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付某林、海伦市鸿鹏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付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被告:海伦市鸿鹏运输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雷炎大街世纪大道路北盛世壹号4东二门。法定代表人:苏玉斌,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建华区中华西路14号。负责人:李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秀,黑龙江水秀成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凤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孙某某与付某林、海伦市鸿鹏运输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王凤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孙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孙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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