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海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方正县。
委托代理人:张德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
被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
原告孙海娟与被告王某某、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11月03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将位于方正镇八名村宫家屯道西农民新居2号楼6单元201室和2号楼19号车库卖给被告王某某,房屋和车库估价合计壹拾柒万元零首付,到2018年04月30日前支付该房屋全部购房款,双方还约定在此期间被告王某某不得转卖或租赁该房屋,房屋的水、电、取暖费、物业费由王某某支付,到期之后如不能及时交付购房款,必须无条件搬离该房屋及车库,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此购房款,王某某至今也没有给付此购房款,而且王某某还将此房交由何某某使用,现在车库王某某已经交还给原告,何某某拒不搬离此房屋,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孙海娟与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11月0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归还此房屋并判令何女士立即搬离此房屋将房屋归还给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海娟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海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00元,退还原告孙海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再东
书记员: 宋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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