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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信与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信,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上诉人孙海信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6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6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海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晓涵
审判员  姜再民
审判员  赵 明

书记员: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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