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漳县驰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址:临漳县城南四环西行2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桂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进只,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临漳县驰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后为842元,由原告郭海霞负担。
审判员 贺倩
书记员: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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