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峰,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
孙某某与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亚利
书记员:张静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