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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陈国雄、王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慧,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公文,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汉,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海湾旅游区。
  被告:刘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海湾旅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国雄、王某、刘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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