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孙效谦
孙某某
韩志坚(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
赵向东(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工人。
委托代理人孙效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工人。
委托代理人韩志坚,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效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计划规划部工人。
委托代理人赵向东,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某、孙某某与原审被告孙效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高巍委托代理人韩志坚、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效谦、被上诉人孙效娴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向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5元,其中6055元由上诉人孙某某预交、30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预交,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5元,其中6055元由上诉人孙某某预交、30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张智源
审判员:陈丽
审判员: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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