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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王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
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王占坤
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占坤。
委托代理人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占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张计水

书记员: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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