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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
艾某某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宁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某称被告艾某某同意给付货款6200元,其同意接受该6200元货款,视为全部货款结清,并放弃主张剩余货款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某称被告艾某某同意给付货款6200元,其同意接受该6200元货款,视为全部货款结清,并放弃主张剩余货款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京芳
审判员:李建勋
审判员:刘少卿

书记员:王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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