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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连生

书记员:陈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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