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永生,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茄子河区宏伟镇富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富山村。
法定代表人:高洪生,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付,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该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子媛,女,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永生与被告茄子河区宏伟镇富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孙永生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永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原告孙永生负担。
审判员 金慧超
书记员: 韩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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