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华(高某某之妻),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现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本院审理过程中,孙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孙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5元,减半收取580.25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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