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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为与王某某、张某、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马永锋(河北章里桥律师事务所)
王现(献)宁
赵建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张某
王现(献)忠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永锋,河北章里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现(献)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现(献)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张某、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哲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永锋、被告王某某、张某、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三被告非法扣押原告所有的冀EV9511三轮汽车一辆,已构成了侵害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三被告辩称原告与江士方系合伙关系,先偿还欠款后再开回汽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持有效证据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张某、王某某返还原告孙某某所有的冀EV9511三轮汽车一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某某、张某、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三被告非法扣押原告所有的冀EV9511三轮汽车一辆,已构成了侵害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三被告辩称原告与江士方系合伙关系,先偿还欠款后再开回汽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持有效证据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张某、王某某返还原告孙某某所有的冀EV9511三轮汽车一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某某、张某、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哲英

书记员:江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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