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唐山联合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福,河北钰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彦 代理审判员 徐 琳 代理审判员 王金英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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