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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霍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史少龙(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霍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郭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少龙,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市地税局西侧。
负责人:于立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某某与霍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及元戎

书记员:王晓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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