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泉,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东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孙毛某与被告陈东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孙毛某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0元,由原告孙毛某负担。
审判员 姜尚
书记员: 刘冬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