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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王义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义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义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张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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