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军,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 由春荣
人民陪审员 于秀影
人民陪审员 杨祥云
书记员: 王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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