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平、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申请人孙某某、王某、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某、王某、王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葛某所有的冀HR0195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扣押。担保人孙国帅以其所有的冀H80318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某、王某、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葛某所有的冀HR0195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及其行驶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利国
书记员: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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