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代理人刘子乾,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买卖关系,被告与其丈夫李威经常从原告处购油,被告因资金紧张欠下原告油款34435元,由李威签下的欠条为证。2016年李威去世,所欠油款为被告王素与丈夫李威的夫妻共同债务,李威去世后,理应由被告王素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没能给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油款3443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素辩称,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我没有参与过,没见过原告。我和李威以前是夫妻。李威是2015年1月3日去世的。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素与李威原系夫妻关系。原告经营一加油站,被告和丈夫李威经常从原告处购油,欠原告油款34435元。原告提供了李威于8月28日书写的欠条,内容为“李威欠油款34435元,8月28号”。被告王素质证称,我不认可欠条,车是我们和同村的人买的,我没见过一分钱收益。原告提供了保定市清苑区民政局出具的被告王素与李威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王素予以认可。原告申请了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人称李威在世时,和原告一起找李威要过油款。李威过世后,和原告去被告家要过几次,也给被告打过电话。被告质证对证人证言不认可。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李威欠油款34435元之情节,有原告提供的李威书写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素与李威系夫妻关系,李威于2015年1月去世,李威欠原告油款34435元系李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王素应当对李威欠原告孙某某油款344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油款3443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交纳4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伟
书记员:霍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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