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卫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春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邬卫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瑾
书记员:陈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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