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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李某某等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雪,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孙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红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雪、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孙某某、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从二原告处借款,并分别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二份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为原告孙某某书写的欠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其未按约定向原告孙某某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被告为原告李某某书写的借条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李某某催告后被告未还款,故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被告在庭审中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二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共计35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人民币11.5万元。
二、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23.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红梅

书记员:田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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