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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廊坊市管道局职工。委托代理人于志臣,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英杰 审 判 员 钳玉甫 代理审判员 邢玉清
书记员:张文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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