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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廊坊市管道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于志臣,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英杰 审 判 员  钳玉甫 代理审判员  邢玉清

书记员:张文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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