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甲
武巍(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
孙某乙
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孙某丙
原告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武巍,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乙(又名孙中艳)。
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丙(又名孙中敏)。
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孙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悦君
书记员:孙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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