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五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广瑞,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和被害人孙某乙系兄弟关系。2018年12月28日,孙某甲、孙某乙前往其姐夫李某某家喝喜酒,酒后孙某甲的亲戚吴某某将醉酒的孙某乙扶至孙某甲的三轮车上。14时许,孙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三轮车,载孙某乙沿阜南县黄岗镇工业园区李寨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高郢村王某家门口路段时,孙某乙从车上掉落,造成孙某乙受伤,经阜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乙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阜南县公安局道路事故认定孙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8月13日,孙某甲、李某某、吴某某三家赔偿被害人孙某乙20万元,取得孙某乙妻子杨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肇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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