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郑建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永亮,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某乙。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汪仕文,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彭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许晓芬 审判员 崔清海 审判员 刘万斌
书记员:广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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