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杨东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
张某甲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东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为与被告张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晓波
书记员:庆红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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