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孙某乙
原告:孙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乙,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乙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建华
书记员:冯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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