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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孙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孙某乙

原告:孙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乙,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乙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建华

书记员:冯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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