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某甲建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艳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再审申请人孙建强、罗艳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再审申请人孙建强、罗艳华与再审被申请人孙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孙建强、罗艳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新庄 审判员 高卉君 审判员 曹彦丰
书记员:李熙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