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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钱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效宁,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钱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被告钱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钱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民事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XXX号XXX室房屋。事实和理由:孙某某与钱某系祖孙关系。本市枫林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登记在原告丈夫钱某某名下,钱某某去世后,2012年办理了新的房产证,原、被告各50%享有份额合法权益,原告试图与被告协商分割该房屋,被告态度消极,拒绝配合,故提起上述诉请。
  审理中,被告钱某对孙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年龄大了,脑子时而清楚时而糊涂,向法院起诉并非其自己的意思表示。本院根据原告代理人的申请,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要求补充被鉴定人相关病史及头颅CT,并以此为由停止鉴定程序。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赴上海市徐汇区第三老年福利院与孙某某面谈,该福利院的护理部人员在场。交谈过程中,本院多次向孙某某询问对系争房屋的处理意见,但孙某某数次表述意见不一、反复无常,一会儿表示孙子(即钱某)对我好的,房子的事我听孙子的;一会儿表示女儿一直照顾我,房子的事我听两个女儿的;一会儿表示房子的钱他(即钱某)已经付过了,我要自己处理,拿到钱以后部分给女儿,部分捐献给灾区……。再三征求其本人对系争房屋的处理意见,无法得到唯一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当日,本院还向上海市徐汇区第三老年福利院护理部有关人员询问孙某某住院期间的表现情况。护理部提供的入院体检报告及调查表中,根据该院医生的评估,孙某某的认知能力、情感行为均评为重度异常。护理部表示老人入院时有脑梗塞、冠心病等,目前在服用左匹克龙(精神类药物)。陪护人员说,孙某某精神状态并不好,有时会出现幻觉,说一些不存在的事;她脑子大多数情况下是好的,经常反复。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按照起诉状所载,孙某某将钱某列为被告,要求分割其与钱某双方共有的房屋,但是孙某某在本院找其本人谈话过程中,表述的意思表示始终不确定、不明确。现诉讼行为能力鉴定程序又因原告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补充病例等终止,本院难以认定本案诉讼为孙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考虑到孙某某现已88岁高龄,系争房屋为其户籍所在地及唯一住所,若由他人代表孙某某作出处分房产的意思表示,将影响到老年人今后的居住权利和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  欣

书记员:卜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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