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大兴社区。
委托代理人: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福兴,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2016年12月20日,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郭玺良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
书记员:刘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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