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孙某某,系死者长子
委托代理人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林某某驾驶的京AJXXX号牌厢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以林某所有的冀HXX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林某某驾驶的京AJ451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损毁、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由停车场负责保管。
申请人在本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林某某驾驶的京AJ451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损毁、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由停车场负责保管。
申请人在本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长:刘晓颖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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