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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22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使用按(2014)旅证民字第2544号公证书执行,公证书对双方财产约定:坐落于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海辉街144号6层1号住宅一套,面积102.52平方米(房证号201002847号)约定归原告个人,银行贷款由被告偿还(公积金贷款)。被告账户现有余额,完全可以将房屋全部贷款全部还清,所以要被告配合将贷款全部还清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坐落于旅顺口区开发区海辉街144号6层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购买价值30万元);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离婚时已经同意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已经进行了公证,不存在争议。我现在意见案涉房屋还是归原告所有。我不能同意提前偿还贷款,我公积金完全可以按月偿还贷款,虽然账户有余额,但是我现在想买房子,所以余额不可以动。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关于当庭陈述我公积金账户余额数额我不清楚,我并没有去公积金去查过。我按月还完贷款后可以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21日在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证处签订财产约定书并进行公证。该财产约定书载明“……一、坐落在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海辉街144号6层1号住宅一套102.5平方米(房证号:201002847号)约定归孙某某所有,银行贷款由李某某偿还。”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22日在旅顺口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同时查明,案涉房屋现在被告名下,且有部分房贷尚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2014)旅证民字第2544号公证书、公积金贷款还款查询单、房屋信息登记记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公证处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财产约定并做了公证,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案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对于原告所诉求的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案涉房屋现仍有贷款,被告目前仍用其公积金按月偿还,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坐落于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海辉街144号6层1号住宅一套,面积102.52平方米(房证号201002847号)归原告孙某某个人所有;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2900元、被告负担29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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