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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双鸭山市宝山区育人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2007年8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法定代理人:李洪云(系孙某某母亲),1985年6月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昭璞,双鸭山市宝山区跃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双鸭山市宝山区育人小学,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宝一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纯强,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该校副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广利,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双鸭山市宝山区育人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长  肖汉江
审判员  陶 冶
审判员  高玉川

书记员:魏占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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