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欢,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住所地赵某自强路17号。
主要负责人:刘军,经理。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英珍
书记员: 刘弋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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